绍兴经济研究院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
----第1条 绍兴经济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研究院”)是绍兴文理学院主管的面向全市的一家研究和服务机构。
----第2条 研究院以“崇尚学术、整合资源、服务社会”为宗旨,坚持兼容并蓄、自由发展,依托绍兴文理学院的教育、科技、人才优势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优势,充分发挥研究院自身的研究成果和平台作用,为地方提供研究和咨询服务。
----第3条 研究院是相对独立于学院其他研究组织和教学组织的学术机构。它在院长领导下,具有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的职能。经济与管理学院行使研究院运行和管理职能,接受绍兴文理学院的监督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----第4条 研究院以绍兴文理学院的教育科技人才为依托,立足绍兴,充分发挥和利用学科优势,面向绍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,在区域经济研究、经济发展规划、社会发展规划、企业管理咨询等领域,加强与政产学研多方合作,设立研究中心和研究所,建立教育基地;综合提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对策与建议,为绍兴市委、市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,为加快文理学院建设发展提供顶层设计和规划建议,努力将研究院建成为省内一流的研究和咨询机构,促进绍兴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。

----研究院的主要任务:
----(一)开展学术研究。组织安排与绍兴区域经济有关的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,形成有关绍兴区域经济的系列研究报告。
----(二)举办论坛活动。邀请国内知名专家与学者,在绍兴举办关于区域经济专题论坛和系列讲座。
----(三)组织教育培训。面向绍兴企业管理阶层,组织短期培训等非学历教育。
----(四)提供咨询服务。为绍兴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企业管理咨询、财务顾问及政府科学决策方面的课题研究服务。
----研究院采取实体运作形式,也可以采用虚实结合、以实为主的运作形式。运作实体中的主要研究人员属于研究院,主要研究任务、财产、条件装备及固定人员人事安排等,由研究院统筹规划管理。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仅以项目联系的,则视为虚体运作的院外协作机构,它们是研究院的必要补充,享受研究院的部分优惠政策。

第三章 机构设置

----第5条 研究院可以根据学校的需要,设置其他作为实体的下属研究机构(研究中心、研究实验室、研究所、研究室、研究组、研究项目或计划等等)。研究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接受和设置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研究机构,这些机构必须是运作实体。研究院的研究机构的设置,以研究任务和项目为基础;少数为特殊任务、项目成立的机构,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,当项目完成或中断,则该机构撤消。
----第6条 研究院建立“常务理事会”由研究中心、研究所的领导组成,其成员作为研究院的常务理事,参与研究院的重大决策,对研究院的发展、研究活动等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。
----第7条 研究院建立“专家委员会”,由研究中心、研究所的相关专家组成,主要承担重大课题的评审考核、研究课题的评审和成果推广。
----第8条 研究院具体工作由研究院办公室执行。

第四章 领导机构

----第9条 研究院设院长一人,由校领导兼任负责研究院的全面工作,主持召开定期(不定期)的“常务理事会”会议。
----第10条 研究院设执行院长一人主持日常全面工作, 由研究院院长提名任命, 执行院长协助院长工作, 代表研究院对外签订有关合同;协调解决研究院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;有权分派研究院成员研究课题;定期公布研究院的财务及分配情况。执行院长不享受学校职务级别待遇。
----第11条 研究院设置办公室主任1人,负责管理日常的行政、信息、统计和对外联络等项工作, 不享受学校职务级别待遇。。

第五章 业务管理制度

----第12条 研究院应建立健全有关研究方向、项目立项和呈报的管理办法,下属业务部门管理规章和人员业绩考核办法。制定研究院下属机构的考核和评估制度,以及内外合作制度等。
----第13条 研究院的研究人员编制仍留在原部门。
----第14条 由研究院承接的项目, 研究院按项目总经费提取30%的管理费,作为研究院运行经费,研究院运行经费使用由执行院长审批,由院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。非由研究院承接的项目,经协商可挂靠研究院,研究院不提取管理费。
----第15条 研究人员承接研究院的项目,由研究院下发经费卡,提供票据报销。科研经费报销必须符合财务处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章,由研究人员提出报销申请,填写报销单据,经办公室审核并由执行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----第16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过研究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----第17条 研究院章程因研究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研究院上级主管部门绍兴文理学院批准。 

第七章 附 则

----第18条 若本章程任何条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,相应条款将依照法律法规重新制定与解释。
----第19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绍兴文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。
----第20条 本章程自2009年8月20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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